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充装活动的处罚规定

来源:米乐m6网页版 | 发布时间:2024-08-07 06:26:12 | 人气: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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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充装活动的,由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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