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答:关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专职设计人员能否兼任制造质保体系责任人员等问题
来源:米乐m6网页版 | 发布时间:2024-07-27 00:31:20 | 人气:963
有网友于9月17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专职设计人员能否兼任制造质保体系责任人员等问题,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新许可规则”的C1.2.2规定: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 C2.1.1.2规定: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C1.2条中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
问题2:大多数压力容器单位都符合新许可规则的A2级别和D级别,原来A2级别的设计批准人和D级别的设计审核人都充许兼任制造质保体系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新规则实施后是否还一样可以兼任?
新许可规则表C-2 规定了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如不能相互兼任则A2级别和D级别的要符合学历加职称要求的技术人员9人。
新许可规则表C-3 规定A2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总数8人;D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总数5人;
问题3:原来A2和D级别制造单位焊接责任人兼热处理责任人;材料责任人兼理化检验责任人;新许可规则实施后,在满足学历和职称的前提下,制造体系责任人可同时担任哪两个不相关的责任人员?如焊接和热处理、材料和理化、设计和工艺。
问题4:本单位设计技术人员在满足学历和职称的前提下,除担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校核人,是否还可以兼任本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如:设计校核人员兼任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材料质量控制责任人员?A2级的设计审核人兼任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理化检验控制责任人员?
2.新许可规则未限制此类兼任,可由生产单位自行规定,但应分别满足各人员的条件;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