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答疑①

来源:米乐m6网页版 | 发布时间:2024-06-26 22:46:04 | 人气: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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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是均需办理。实施新建、改建(装饰装修)、扩建建设工程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3、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办理二次装潢改造消防验收(备案),要不要既有建筑的“一消”消防验收手续?

  答:既有建筑“一消”消防验收手续不是消防验收(备案)的申请材料。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第51号令),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申请材料为:(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

  4、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包含多栋建筑,分别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不同批次申报,不含特殊建设工程的批次是不是能够不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答:不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第51号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时,均需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5、建筑主体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与其同步建设的幕墙工程要不要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答:需要。幕墙工程属于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一种类型,涉及国家工程消防技术规定要求,如建筑主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其同步建设的幕墙工程也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答:需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设计、实施工程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3号)规定,消防设计变更均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变更,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消防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设计审查;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性审查。

  答: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GB51039-2014规定,体检中心为医院中非门诊、病房功能的健康管理类场所,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为特殊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为其他建设工程。

  8、二类高层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不对外开放、持有住宅车位产权)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吗?

  答:属于。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9、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想要装修为酒店,在备案或者验收时,是否查验土地属性?是否在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里直接填上改变使用性质就可以直接给予办理验收和备案?

  答: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变更为酒店,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没办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10、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公安消防部门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做验收?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设部第5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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