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北市监处罚银〔2023〕62号
来源:米乐m6网页版 | 发布时间:2024-07-27 00:31:29 | 人气:963
2023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北海市东南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西北面中国海达加油站旁厂房一层A区对北海金谷食品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现场有1台正在使用的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产品编号为:R2019-311,未能提供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有效期内检验报告。
经查实,产品编号为R2019-311的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系当事人于2019年购买,上述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自买回来后一直放在该公司生产地址北海市东南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西北面中国海达加油站旁厂房一层A区用来生产海鸭蛋,上述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应于2022年7月28日前进行检测验证。至2023年1月1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特定种类设备过期后未进行定期检验,无法出示有效检验报告。我局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固定式压力容器,并积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检验。
1.《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各1份;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询问笔录》1份;4.《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5.《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3份;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各1份。
本局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银〔2023〕6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责改后立马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积极申请检验,消除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点从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